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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开发合同签订的6个必须

作者:汤俊  来源:北京创行合一规划设计院  日期:2012-4-13 

四 、利益分配必须明确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独资开发的模式,这类模式利益分配主要是政府享有经营权的出让费用和税收的费用,一般就是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经营权受让费用和依照法律法规交税;另一种是企业和政府合作开发的模式,这类模式一般适用于比较重要的资源,尤其是包含文物资源、宗教资源的地方,政府以资源入股,企业以资金入股,组建股份公司,实际上是个股份公司。


       民营企业享有景区经营权设立独资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的模式,在利益分配上比较简单,政府在出让经营权和税收上具有权利,民营企业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额度上缴。在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下,民营企业其实是作为股东的形式出现,既然作为股东,那么对入股公司的经营收益都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入股比例或合同确定的方式进行分红,而不应单纯局限在对景区门票收入上计算提成收入。所入股的公司对旅游六大要素及其他方面的经营都可能为民营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对入股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界定,也显得很有必要。另外,合作开发的分成比例如何确定?以入股比例还是其他方式确定?不管是以何种方式,都将涉及到投资企业的核心利益问题,应该寸土必争,需要在合同中做明确的界定,但是需要注意方式方法。  


五、必须要有旅游规划

       企业开发景区必须做旅游规划,旅游规划是个纲领。没有旅游规划,企业的蓝图企业的开发思路无从说起,旅游规划也是反映企业的一个开发姿态最重要的东西,有了旅游规划,企业与在政府的博弈中将多了一个合同之外的要约。


       但是,旅游规划由谁来做?体现谁的意图?一般而言,政府和企业在大方向总是一致的,但是,站在不同立场上编制的旅游规划反映的利益诉求是有偏差的。有很多企业在谈合同的时候要求政府出资做规划,可以节省一笔资金,但是对一个诚心想干事的投资商来说,建议还是由自己来掏钱做规划,而且规划必须过堂评审,因为一个合同毕竟不可能把景区开发的所有事情都约定好,规划行为具有严肃性,政府是认可的,企业在做规划的过程中,尽量把一些合同里面没有约定的东西体现出来,并且合理规避自己的风险,评审通过的规划,将是政府和企业双方都认可的投资开发的依据,避免政府单方面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说白一点,企业做规划的过程就是进一步稀释自己的风险,增进与政府的互动取得更大一致的过程。

 

六、必须商定违约责任的问题


       虽然我们都希望看到企业投资景区能够顺顺利利,但是,既然是合作就会有争议,争议能否妥善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又怎么办?不能太理想化地认为不会有问题,过分相信关系的力量,企业开发景区是个漫长的过程,政府的领导三五年一换,而且在与政府的博弈中,企业总是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又没有《旅游法》来保障。故而,对退出机制要有预料,否则,前期的投资可能都会打了水漂。我就见到过不少的投资商打碎了牙齿和血吞的,但也见到了不少全身而退的开发商。务必要界定好如果出现终止合作,对已经投资的资产怎么清算?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是选择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不过,一般的情况是不管是人们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应该在第三地来进行解决,尽最大可能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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