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内涵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设8章38条。
一、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
本章包括3条。在第1条中给出了“文化遗产”的定义,第2条给出了“自然遗产”定义。
“文化遗产”包括三个类型: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构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体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自然遗产”定义为: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织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与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本章共设四条。对缔约国在保护方面提出了六项要求,包括把遗产纳入全面计划的总政策、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发展科学与技术研究、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建立国家或地区的培训中心以及建立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三、保护世界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本章设置7条。核心是设置“世界遗产委员会”。它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集的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增至21个。必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国际文化保护与修复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各一名代表以咨询者身份出席会议。世界遗产委员会由UNESCO任命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四、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
本章设置4条。核心是设立“世界遗产基金”,基金来源是多渠道的。
五、国家援助的条件和安排
本章设置8条。重点确定缔约国要求给予国际援助的申请、审议程序以及援助采取的形式。
六、教育计划
本章只设2条。重点是要求缔约国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本国人民对“世界遗产”的尊重,当地公众对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援助的认识提高和发挥的自身作用。
七、报告
本章仅设置1条,论述缔约国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方式和日期递交报告,提供有关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采取的措施及其取得的经验。
八、最后条款
此为最后一章,设置了9章。论述缔约国的申报和依照各自宪法程序批准与接受、生效期和缔约国废除公约生效期限等。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确立及文本五种文字(英、法、俄、西、阿拉伯文)同一作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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