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前可提意见
《东江时报》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市古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惠府办[2013]26号)已经过了2年的有效期。近日,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对原《惠州市古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惠府办[2013]26号)进行了修订,由此起草完成了《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共30天。《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可登录市住建局网站 (网址:http://ghjs.huizhou.gov.cn)查阅。(联系人:陈维春,电话07522167380,传真07522167375,E-Mail:czghjsk@126.com)
知多点
历史建筑只能在本村落内选址迁移
《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
对传统村落分区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按岭南传统式样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等;此外,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及装饰和装修设置,应保持岭南传统建筑风格,招牌、字号采用传统方式,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设采用传统的工艺和地方建筑材料。
《办法》还规定,传统村落内的历史建筑(指经市、县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形成年代较久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建筑物)及其附属构件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历史建筑必须迁移保护的,应在本村落内选址迁移。依法拆除的历史建筑构件应用于传统村落内其他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得迁移出本村或者流入文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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