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旅游、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形成地方税收80%的比例在当年给予补贴。
(5)新建旅游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按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计算,前三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20%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土地政策:对符合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被列为省、市重点的旅游项目,要保障用地指标。
税收政策: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旅行社,其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以所剩余额为该旅行社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金融政策:
(1)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各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2)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旅游小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又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财政政策:
(1)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六至十年按50%给予补贴的项目或企业包括:进区投资建设旅游、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50万元的;进区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50万元的(享受国家减按15%所得税税率基础上);进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2)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按100%给予补贴,第四至五年按50%给予补贴的项目或企业:进区投资建设生产型次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
人才政策:
(1)进区投资建设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前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流程部分按100%给予奖励,第四至五年按50%给予奖励。
(2)对上市公司总部进区的,根据其缴纳税额情况一次性给予其企业领导班子10-30万元奖励。
(三)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
税收政策:
(1)区内新建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专门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2)区内高科技企业及新产品开发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和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3)在区内建设能源(不包括开采石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项目的扩能和改造。
(4)凡在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笫1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创行合一机构
旅游规划设计中心: www.cxhyplan.com
休闲农业创意中心: www.cxhyplan.net
咨询热线: 400-0802-918
咨询QQ: 805675203